空大上課心得-社會民主福利體制的特徵與社會福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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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主是發展普及化福利國家的主要政治力量。這個體系普遍提供社會大眾相同的權利, 但是它也替不同的需求量身訂作(如給付依所得多寡而分級)。在這個體系中, 取得福利並不需要靠個人在勞動市場的工作績效, 因此, 社會權(Social Rights) 可以充份實現。社會權是指完整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的條件。這些必需的條件最少含括教育權與建立及維持家庭的權利,也常常包括公民權如休閑、健康照顧、隱私權與不受歧視的權利。北歐(斯勘地維亞)國家的福利也以它的延伸服務(如日間照顧、老人照顧、居家服務等)為特色。由於國家提供高水準的公共服務, 因此, 國家就被排除在所有私營的競爭行列。再者, 北歐國家傾向減少階級及所得的差異, 並確保最高可能的服務水準。但是, 高稅賦與高勞力成本與無所不在的科層體制是社會民主國家被批評的主要理由。一些研究指出, 與歐洲大陸模式比較起來, 由社會民主體制國家(如瑞典、丹麥、挪威) 比較不依賴薪資所得稅, 因此比較不在意低技術部門工作的喪失。而歐洲大陸國家則傾向由累進所得稅與附加稅(VAT)來募集資金。社會民主福利國家主要因為產業的勞動階級與小資產階級者的聯盟。社會民主黨為討好普遍大眾的期望而將國家調整為福利國家, 並成為主要政黨。而個人主義的基督黨(Protestant) 則兼顧普及化原則與個人主義作為主軸概念。 北歐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質: 雖然北歐所採借的社會保障制度歷史道路非常歧異, 各國所實施階段也有所不同 (芬蘭甚至在1963年才導入強制疾病保險)。提默斯之後, 亞斯平針對福利國家的分類也有很大的貢獻。北歐的社會保障制度就被亞斯平稱為「社會民主體制國家」。與「保守福利體制國家」、「勞資法人體制國家」、「俾斯麥體制國家」等福利國家取得社會權的條件是從工作期間繳納保費為基礎是相對立的位置, 「社會民主體制國家」在取得社會權的條件是以公民或住民為基礎。由於實施普及化為原則而可以提供市民一生當中高水準的社會補助與社會服務, 主要目的在促進社會的凝聚力與預防貧窮的發生。同時, 它也藉由不同社會群體(特別是男女)間的所得再分配降低所得的不平等。就這個概念而言, 「社會民主體制國家」與「自由福利體制國家」 (以英語系國家為主)採取殘餘的社會保障是呈現相對立的位置。 社會民主福利體制面臨的問題 目前, 「普及化」與「去商品化」是瑞典福利國家的兩項主要原則。「普及化」原則是瑞典福利國家的傳統特色, 也就是社會政策的推行是以範圍寬廣為原則。但是, 要提醒的是, 瑞典福利國家是從來沒有完全的普及化推行的(SI, 2004: 1)。換句話, 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 就「普及化」原則而言, 瑞典福利國家的排名很高, 這也讓該國是以「普及化」原則聞名於世。而「普及化」原則與 去商品化」原則的福利國家模式其實是相當依賴充分就業的。 基本上, 瑞典的福利國家里程碑是由社會保險體系(以勞動階級為對象)、社會服務體系與社會救助體系建立起來。以下, 作者將針對這些瑞典福利國家模式主要支柱的地位進行說明。現在先談, 二次戰後60年代期間, 瑞典取得福利國家特質的過程。

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Social Democratic Welfare State):
1.以瑞典為代表。
2.社會主義的福利國家採取貝佛里奇式的公民給付,它提供一均等的給付或服務給所有人民,而不論其之前的所得多寡、保費高低或社經地位水準。
3.均一費率會不經意地促進社會二分,形成雙峰現象,因為社經地位較高的人會投資商業保險與附加給付,以謀求在基本給付之上的個人福利,保有原來的生活品質。
4.與組合主義不同的是,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不會等到個人或家庭能力耗竭後才介入提供協助,而是於一開始就主動積極的建立福利制度,並協助個人發揮其社會功能,以圖自立。
5.這種的福利國家制度可以說是自由主義與組合主義的結合,也就是融合了福利與工作兩個面向的概念。

北歐的社會保障在發展初期分為任意型的津貼補助與強制型的社會保險兩個方向發展。各國依年代的不同與社會風險的類別而在優先推動方向上有所不同。以丹麥社會保障制度而言,該國先推動任意型的津貼補助在疾病與失業事故上,職災保險則是由雇主繳納保費的型態推動。
1990年代,瑞典面臨經濟危機, 失業率急劇升高, 所以,該國也曾在該年代針對某些福利項目進行微幅修正。
瑞典的社會安全(保險)制度在一般體制方面含括健康保險、職災與職業病補助津貼、失能津貼、老年與遺族年金、失業保險、家庭津貼與親職保險等Union européenne(2013)。
除失業保險與某些研究經費外,瑞典的社會安全(保險)是由衛生與社會事務部負責。該國的社會安全(保險)體制分疾病與親職保險、老年與遺族年金體制、職災與職業病保險。
除了老年與遺族年金體制是由年金局負責外,社會保險局負責社會安全的管理,而各省與各區域對於健康照顧的財務負有最終的責任。
社會救助在瑞典不是屬於社會安全(保險)的範疇, 但是,卻由衛生與社會事務部負責控管。地方社會救助的行政包括兒童與家庭的照顧與救助,而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則由社區負責。
丹麥的社會福利制度除了內政與社會事務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ocial Affairs)外,另外尚有就業部、健康與預防部、市政府與區域政府負責。就業部負責對所有全職或兼職工作者有關就業、就業條件、勞動安全與健康、職業傷害、經濟救助與津貼的協助,也進行職業安置、維持企業關係與主動就業措施的相關方案與活動。健康與預防部則是負責丹麥健康照顧體系組織與財務的行政運作。市政府與區域政府是丹麥社會福利體系的基本單位。市政府與區域政府扮演地方分權非常重要的角色,負責由國家層次立法的行政運作與福利供應。
芬蘭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事務與健康部是負責政府社會安全政策的最高主管機關。該部工作的重點在社會政策的優先順序上,轄下各署與特殊單位負責實際政策推動的管理與協調業務。地方政府在安排社會與健康照顧服務中具有很高的自主性。 社會保險機構卡拉(Kela)負責給付體系的行政工作。卡拉是由國會監督的一個自主機構,主管失業疾病退休方面的給付與津貼以及其它年金給付、徵稅、住屋、失能、年金受益人、遺族的照顧。社會安全制度的主要部分是由不同的保險所組成如年金、職業事故與職業病保險。社會安全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公部門與民營部門的混合所組成。譬如,與所得有關的年金就牽涉到年金保險公司、年金基金、民營的基金會。其中年金的主管機構是卡巴(Keva),而協調與所得有關的年金方案則是由芬蘭年金中心負責,金融監督司則是負責保險與年金機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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