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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福利體制福利國家又稱勞資合作(或社會保險模式)福利國家(Corporatist Welfare Regime) (Social Insurance Model)。在歐陸,由於深受天主教教會與威權主義的保守國家影響下而形成勞資合作(社會保險模式)福利國家,其中,德國俾斯麥首相的德意志福利模式最為大家所熟知。保守福利國家所關切的是秩序與地位的維持穩定不變。為達到這個目標,社會保險基金(老年年金、健康保險、失業保險、意外事故保險)的設立就在提供勞動績效與其所處的相對地位者一定的報酬。
在傳統上,為確保傳統家庭的穩定性,女性都是藉由男性養家活口的模式達成這個目標,所以,保守福利國家主要藉由公營的保險基金或是像德國、奧地利等國是由勞工協會(如礦工保險基金)進行運作。這些協會組織是由中世紀的基爾特制度(guild system) 與19世紀的互助會社(是一種有一定階層秩序而自我管理並具有共同利益的協會,這些協會幾乎都在完成公部門的角色,所以稱為「互助主義者(corporatist) 或譯勞資合作」。由於這些協會在形式上獨立於政府之外,但是又具有政府公部門的地位,這些協會的保費都是強制從薪資中扣除。但是,這些勞工的保費常與雇主的保費是配對在一起的,這些保險基金常會因政府預算轉移關係而調漲。這種體制強調代間的契約以確保津貼的受益者是由現有的勞工所提供而得以繼續。
再者,社會保險基金所提供的給付水準常常是要依該勞工在勞動協會的地位(如藍領、白領、公務員等)而定。
除此之外,由於經濟環境的變遷,在傳統經濟部門穩定的工作將不再受到保障,漸漸也會讓很多勞工掉出福利安全網以外。而其中最直接影響的是因為工作年資不夠或是工時過少的婦女與外籍勞工。
勞資合作的福利國家的原始條件:
(1)保守而國力強的國家;
(2)不明顯的自由傳統;
(3)階級意識強,具有強的中產階級與手工業者;
(4)天主教會的勢力強的社會;
優點:
(1)獲得公部門高度的支持;
(2)允許給付受益者可以維持一定生活水準;
(3)允許私營的服務制度出現;
(4)隨者投保保費的增加而增加給付;
(5)中等的稅負
弱勢:Disadvantages (-) of the Corporatist welfare regime/state:
(1)維持與強化社會切面;
(2)對於就業條件與人口狀況較敏感;
(3)由於增加薪資總額稅而增加勞動成本與低薪者失業;
(4)傾向不穩定、非傳統或部分工時者的就業條件;
(5)常提供社會保險模式以外者很少的給付。
歷史組合主義(保守主義)福利國家(Historical Corporatist-statist Lezacy):
1.以德國為代表。
2.奉行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並有相當嚴格的領取條件。
3.此種福利國家處理去商品化方式有三:
(1)封建主義:雇主如父親般照顧員工生活「福利」,而非單純的工資給予。
(2)組合主義:利用封閉式的會員互助社團整合社會福利,並脫離原來的市場機制與社會階段。此會員制度後來演變為社會保險制度。
(3)極端國家主義:賦予民眾社會權為社會問題解決之道。
4.由於強調針對每一種階段級設計個別的福利服務方案,而使得階級之間的分化效果日益嚴重。
5.此種模式中另一個重要的概念,就是會幫公務人員建立起優良福利措施,一方面,這是拉攏人心的作法;另一方面,也是顯出此一族群優於其他人的方式。
德國的社會安全制度分疾病保險、長期照顧保險、年金保險、意外保險與失業保險五種。老年保險制度包括年金保險、公務員保險、職業年金保險與農民老年保險。除了某些類別的自雇者(農民、有權組成協會的專業會員、年金保險中特定的自雇者團體)、所有的受雇者都納入公營的強制老年保險。一般而言,自雇者並不納入強制老年保險。德國年金保險由聯邦德意志年金保險機構、地方德意志年金保險機構、礦業鐵路與海運德意志年金保險機構所組成。社會保險的各分支機構是依據自我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為達到這個目標,保險機構建立一套自我管理的事業體(由代表會議、理事會、行政會議),由相同數額的雇主與被保險人的代表所組成。在失業保險方面,公部門的代表則是代表第三方。自我管理的事業體的成員每六年由雇主與被保險人以輪流為基礎選舉一次。
法國的社會安全(保險)體制可以分為「一般體制(régime général)」、「薪水階級特殊體制(régime spéciaux de salariés )」、「農民體制(régime agricole)」、「獨立人士體制(régime independents)」五種(MISSOC , 2007)。這五種體制的社會安全(保險)分別隸屬於負責社會保險(安全)的部會、農業部、勞動部等部會。其中, 「一般體制」又由「疾病、生產、殘廢、死亡」體制 、「職業災害、職業病」體制、「老年」體制、「家庭」體制等四個分支所組成。以疾病保險而言, 「全國薪水階級疾病保險局(CNAMTS)」在地方分「區域疾病保險局(CRAM)」、「基層疾病保險局(CPAM)」等兩種沒有階層隸屬關係類型的機構。社會保障制度的財源主要有保費、政府挹注與課稅。社會安全的一般體制財源主要以薪資扣繳為主,占該體制財源80%。一般體制保費扣繳是以國家規定的固定費率為基礎,分別由雇主與勞工分攤。勞工所繳納的保費有「一般社會捐(contribution sociale généralisée, CSG)」與「社會債補償(remboursement de la dette sociale, CRDS」兩種。
英國的社會安全(保險)體制共有國營保險制度、國民健康服務、家庭津貼與兒童稅扣除額方案、某些類型殘障人士保費與生活輔助補助、由雇主補助雇員生育或領小孩的補償制度(Commission Européene, 2013)。勞動與年金部(Department of Work and Pensions, DWP) 是社會安全(保險)補助的主責機關,而財政署則是負責保費的管理與符合所得稅儲值與低所得者評估與給付,同時也負責家庭津貼(兒童津貼)與監護人津貼的管理。地方政府則負責住屋津貼的管理。企業、創新與技巧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則是負責親職假與補助的政策發展與立法。有關疾病補助、母職補助、父職補助與領養補助是由雇主負責。
國民健康局(NHS)的相關部門則藉由與國民健康局信託基金的合約提供地方的民眾健康服務與其它服務與專業的補助。社會救助則是由地方政府負責,救助的財務與立法架構則由衛生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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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 星期二
2019年9月23日 星期一
空大上課心得-社會民主福利體制的特徵與社會福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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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主是發展普及化福利國家的主要政治力量。這個體系普遍提供社會大眾相同的權利, 但是它也替不同的需求量身訂作(如給付依所得多寡而分級)。在這個體系中, 取得福利並不需要靠個人在勞動市場的工作績效, 因此, 社會權(Social Rights) 可以充份實現。社會權是指完整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的條件。這些必需的條件最少含括教育權與建立及維持家庭的權利,也常常包括公民權如休閑、健康照顧、隱私權與不受歧視的權利。北歐(斯勘地維亞)國家的福利也以它的延伸服務(如日間照顧、老人照顧、居家服務等)為特色。由於國家提供高水準的公共服務, 因此, 國家就被排除在所有私營的競爭行列。再者, 北歐國家傾向減少階級及所得的差異, 並確保最高可能的服務水準。但是, 高稅賦與高勞力成本與無所不在的科層體制是社會民主國家被批評的主要理由。一些研究指出, 與歐洲大陸模式比較起來, 由社會民主體制國家(如瑞典、丹麥、挪威) 比較不依賴薪資所得稅, 因此比較不在意低技術部門工作的喪失。而歐洲大陸國家則傾向由累進所得稅與附加稅(VAT)來募集資金。社會民主福利國家主要因為產業的勞動階級與小資產階級者的聯盟。社會民主黨為討好普遍大眾的期望而將國家調整為福利國家, 並成為主要政黨。而個人主義的基督黨(Protestant) 則兼顧普及化原則與個人主義作為主軸概念。 北歐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質: 雖然北歐所採借的社會保障制度歷史道路非常歧異, 各國所實施階段也有所不同 (芬蘭甚至在1963年才導入強制疾病保險)。提默斯之後, 亞斯平針對福利國家的分類也有很大的貢獻。北歐的社會保障制度就被亞斯平稱為「社會民主體制國家」。與「保守福利體制國家」、「勞資法人體制國家」、「俾斯麥體制國家」等福利國家取得社會權的條件是從工作期間繳納保費為基礎是相對立的位置, 「社會民主體制國家」在取得社會權的條件是以公民或住民為基礎。由於實施普及化為原則而可以提供市民一生當中高水準的社會補助與社會服務, 主要目的在促進社會的凝聚力與預防貧窮的發生。同時, 它也藉由不同社會群體(特別是男女)間的所得再分配降低所得的不平等。就這個概念而言, 「社會民主體制國家」與「自由福利體制國家」 (以英語系國家為主)採取殘餘的社會保障是呈現相對立的位置。 社會民主福利體制面臨的問題 目前, 「普及化」與「去商品化」是瑞典福利國家的兩項主要原則。「普及化」原則是瑞典福利國家的傳統特色, 也就是社會政策的推行是以範圍寬廣為原則。但是, 要提醒的是, 瑞典福利國家是從來沒有完全的普及化推行的(SI, 2004: 1)。換句話, 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 就「普及化」原則而言, 瑞典福利國家的排名很高, 這也讓該國是以「普及化」原則聞名於世。而「普及化」原則與 去商品化」原則的福利國家模式其實是相當依賴充分就業的。 基本上, 瑞典的福利國家里程碑是由社會保險體系(以勞動階級為對象)、社會服務體系與社會救助體系建立起來。以下, 作者將針對這些瑞典福利國家模式主要支柱的地位進行說明。現在先談, 二次戰後60年代期間, 瑞典取得福利國家特質的過程。 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Social Democratic Welfare State): 1.以瑞典為代表。 2.社會主義的福利國家採取貝佛里奇式的公民給付,它提供一均等的給付或服務給所有人民,而不論其之前的所得多寡、保費高低或社經地位水準。 3.均一費率會不經意地促進社會二分,形成雙峰現象,因為社經地位較高的人會投資商業保險與附加給付,以謀求在基本給付之上的個人福利,保有原來的生活品質。 4.與組合主義不同的是,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不會等到個人或家庭能力耗竭後才介入提供協助,而是於一開始就主動積極的建立福利制度,並協助個人發揮其社會功能,以圖自立。 5.這種的福利國家制度可以說是自由主義與組合主義的結合,也就是融合了福利與工作兩個面向的概念。 北歐的社會保障在發展初期分為任意型的津貼補助與強制型的社會保險兩個方向發展。各國依年代的不同與社會風險的類別而在優先推動方向上有所不同。以丹麥社會保障制度而言,該國先推動任意型的津貼補助在疾病與失業事故上,職災保險則是由雇主繳納保費的型態推動。 1990年代,瑞典面臨經濟危機, 失業率急劇升高, 所以,該國也曾在該年代針對某些福利項目進行微幅修正。 瑞典的社會安全(保險)制度在一般體制方面含括健康保險、職災與職業病補助津貼、失能津貼、老年與遺族年金、失業保險、家庭津貼與親職保險等Union européenne(2013)。 除失業保險與某些研究經費外,瑞典的社會安全(保險)是由衛生與社會事務部負責。該國的社會安全(保險)體制分疾病與親職保險、老年與遺族年金體制、職災與職業病保險。 除了老年與遺族年金體制是由年金局負責外,社會保險局負責社會安全的管理,而各省與各區域對於健康照顧的財務負有最終的責任。 社會救助在瑞典不是屬於社會安全(保險)的範疇, 但是,卻由衛生與社會事務部負責控管。地方社會救助的行政包括兒童與家庭的照顧與救助,而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則由社區負責。 丹麥的社會福利制度除了內政與社會事務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ocial Affairs)外,另外尚有就業部、健康與預防部、市政府與區域政府負責。就業部負責對所有全職或兼職工作者有關就業、就業條件、勞動安全與健康、職業傷害、經濟救助與津貼的協助,也進行職業安置、維持企業關係與主動就業措施的相關方案與活動。健康與預防部則是負責丹麥健康照顧體系組織與財務的行政運作。市政府與區域政府是丹麥社會福利體系的基本單位。市政府與區域政府扮演地方分權非常重要的角色,負責由國家層次立法的行政運作與福利供應。 芬蘭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事務與健康部是負責政府社會安全政策的最高主管機關。該部工作的重點在社會政策的優先順序上,轄下各署與特殊單位負責實際政策推動的管理與協調業務。地方政府在安排社會與健康照顧服務中具有很高的自主性。 社會保險機構卡拉(Kela)負責給付體系的行政工作。卡拉是由國會監督的一個自主機構,主管失業疾病退休方面的給付與津貼以及其它年金給付、徵稅、住屋、失能、年金受益人、遺族的照顧。社會安全制度的主要部分是由不同的保險所組成如年金、職業事故與職業病保險。社會安全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公部門與民營部門的混合所組成。譬如,與所得有關的年金就牽涉到年金保險公司、年金基金、民營的基金會。其中年金的主管機構是卡巴(Keva),而協調與所得有關的年金方案則是由芬蘭年金中心負責,金融監督司則是負責保險與年金機構的監督。 點此查詢「社會福利行政」其它章節(空大書香園地)
社會民主是發展普及化福利國家的主要政治力量。這個體系普遍提供社會大眾相同的權利, 但是它也替不同的需求量身訂作(如給付依所得多寡而分級)。在這個體系中, 取得福利並不需要靠個人在勞動市場的工作績效, 因此, 社會權(Social Rights) 可以充份實現。社會權是指完整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的條件。這些必需的條件最少含括教育權與建立及維持家庭的權利,也常常包括公民權如休閑、健康照顧、隱私權與不受歧視的權利。北歐(斯勘地維亞)國家的福利也以它的延伸服務(如日間照顧、老人照顧、居家服務等)為特色。由於國家提供高水準的公共服務, 因此, 國家就被排除在所有私營的競爭行列。再者, 北歐國家傾向減少階級及所得的差異, 並確保最高可能的服務水準。但是, 高稅賦與高勞力成本與無所不在的科層體制是社會民主國家被批評的主要理由。一些研究指出, 與歐洲大陸模式比較起來, 由社會民主體制國家(如瑞典、丹麥、挪威) 比較不依賴薪資所得稅, 因此比較不在意低技術部門工作的喪失。而歐洲大陸國家則傾向由累進所得稅與附加稅(VAT)來募集資金。社會民主福利國家主要因為產業的勞動階級與小資產階級者的聯盟。社會民主黨為討好普遍大眾的期望而將國家調整為福利國家, 並成為主要政黨。而個人主義的基督黨(Protestant) 則兼顧普及化原則與個人主義作為主軸概念。 北歐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質: 雖然北歐所採借的社會保障制度歷史道路非常歧異, 各國所實施階段也有所不同 (芬蘭甚至在1963年才導入強制疾病保險)。提默斯之後, 亞斯平針對福利國家的分類也有很大的貢獻。北歐的社會保障制度就被亞斯平稱為「社會民主體制國家」。與「保守福利體制國家」、「勞資法人體制國家」、「俾斯麥體制國家」等福利國家取得社會權的條件是從工作期間繳納保費為基礎是相對立的位置, 「社會民主體制國家」在取得社會權的條件是以公民或住民為基礎。由於實施普及化為原則而可以提供市民一生當中高水準的社會補助與社會服務, 主要目的在促進社會的凝聚力與預防貧窮的發生。同時, 它也藉由不同社會群體(特別是男女)間的所得再分配降低所得的不平等。就這個概念而言, 「社會民主體制國家」與「自由福利體制國家」 (以英語系國家為主)採取殘餘的社會保障是呈現相對立的位置。 社會民主福利體制面臨的問題 目前, 「普及化」與「去商品化」是瑞典福利國家的兩項主要原則。「普及化」原則是瑞典福利國家的傳統特色, 也就是社會政策的推行是以範圍寬廣為原則。但是, 要提醒的是, 瑞典福利國家是從來沒有完全的普及化推行的(SI, 2004: 1)。換句話, 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 就「普及化」原則而言, 瑞典福利國家的排名很高, 這也讓該國是以「普及化」原則聞名於世。而「普及化」原則與 去商品化」原則的福利國家模式其實是相當依賴充分就業的。 基本上, 瑞典的福利國家里程碑是由社會保險體系(以勞動階級為對象)、社會服務體系與社會救助體系建立起來。以下, 作者將針對這些瑞典福利國家模式主要支柱的地位進行說明。現在先談, 二次戰後60年代期間, 瑞典取得福利國家特質的過程。 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Social Democratic Welfare State): 1.以瑞典為代表。 2.社會主義的福利國家採取貝佛里奇式的公民給付,它提供一均等的給付或服務給所有人民,而不論其之前的所得多寡、保費高低或社經地位水準。 3.均一費率會不經意地促進社會二分,形成雙峰現象,因為社經地位較高的人會投資商業保險與附加給付,以謀求在基本給付之上的個人福利,保有原來的生活品質。 4.與組合主義不同的是,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不會等到個人或家庭能力耗竭後才介入提供協助,而是於一開始就主動積極的建立福利制度,並協助個人發揮其社會功能,以圖自立。 5.這種的福利國家制度可以說是自由主義與組合主義的結合,也就是融合了福利與工作兩個面向的概念。 北歐的社會保障在發展初期分為任意型的津貼補助與強制型的社會保險兩個方向發展。各國依年代的不同與社會風險的類別而在優先推動方向上有所不同。以丹麥社會保障制度而言,該國先推動任意型的津貼補助在疾病與失業事故上,職災保險則是由雇主繳納保費的型態推動。 1990年代,瑞典面臨經濟危機, 失業率急劇升高, 所以,該國也曾在該年代針對某些福利項目進行微幅修正。 瑞典的社會安全(保險)制度在一般體制方面含括健康保險、職災與職業病補助津貼、失能津貼、老年與遺族年金、失業保險、家庭津貼與親職保險等Union européenne(2013)。 除失業保險與某些研究經費外,瑞典的社會安全(保險)是由衛生與社會事務部負責。該國的社會安全(保險)體制分疾病與親職保險、老年與遺族年金體制、職災與職業病保險。 除了老年與遺族年金體制是由年金局負責外,社會保險局負責社會安全的管理,而各省與各區域對於健康照顧的財務負有最終的責任。 社會救助在瑞典不是屬於社會安全(保險)的範疇, 但是,卻由衛生與社會事務部負責控管。地方社會救助的行政包括兒童與家庭的照顧與救助,而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則由社區負責。 丹麥的社會福利制度除了內政與社會事務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ocial Affairs)外,另外尚有就業部、健康與預防部、市政府與區域政府負責。就業部負責對所有全職或兼職工作者有關就業、就業條件、勞動安全與健康、職業傷害、經濟救助與津貼的協助,也進行職業安置、維持企業關係與主動就業措施的相關方案與活動。健康與預防部則是負責丹麥健康照顧體系組織與財務的行政運作。市政府與區域政府是丹麥社會福利體系的基本單位。市政府與區域政府扮演地方分權非常重要的角色,負責由國家層次立法的行政運作與福利供應。 芬蘭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事務與健康部是負責政府社會安全政策的最高主管機關。該部工作的重點在社會政策的優先順序上,轄下各署與特殊單位負責實際政策推動的管理與協調業務。地方政府在安排社會與健康照顧服務中具有很高的自主性。 社會保險機構卡拉(Kela)負責給付體系的行政工作。卡拉是由國會監督的一個自主機構,主管失業疾病退休方面的給付與津貼以及其它年金給付、徵稅、住屋、失能、年金受益人、遺族的照顧。社會安全制度的主要部分是由不同的保險所組成如年金、職業事故與職業病保險。社會安全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公部門與民營部門的混合所組成。譬如,與所得有關的年金就牽涉到年金保險公司、年金基金、民營的基金會。其中年金的主管機構是卡巴(Keva),而協調與所得有關的年金方案則是由芬蘭年金中心負責,金融監督司則是負責保險與年金機構的監督。 點此查詢「社會福利行政」其它章節(空大書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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